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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公布 测绘单位资质许可在列
作者:
编辑: 姜丹
2018-10-18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与测绘、规划相关的有两项,分别是“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与“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_测绘资质_勘测联合网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改革方式;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通知》指出,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勘测联合网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发现与测绘、规划相关的有两项,分别是“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与“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这两项从属的改革方式都为“优化准入服务”,具体的改革措施如下:

一、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实施机关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改革措施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改革措施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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